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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赖旭日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债务和解并签署〈调解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需以议案一生效为前提,议案一表决通过后,全体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议案一为此议案的生效前提,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调解协议签署事宜。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拟签署〈调解协议〉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
(三)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聘任张海珊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张海珊女士具备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相关素质,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聘请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
(四)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董事会拟定于2026年1月21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董事会的第一项、第二项议案将提交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38号)《关于核准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通过主承销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09,008,267股,每股发行价为6.99元/股,募集资金合计761,967,786.33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6,636,353.2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5,331,433.0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5月16日到位,并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川华信验(2016)27号《验资报告》验证。
根据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发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相关募集资金文件,本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眉山市彭山中海能源有限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全部投资于“彭山县年产40万吨清洁能源项目”,该项目报批总投资为77,997.81万元,建设内容为:年产40万吨清洁能源装置1套;30,000立方米液化天然气存储调峰储罐1座;配套的公用工程设施和辅助生产设施。
方正证券为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2016年6月3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本公司、方正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广发银行成都分行作为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银行。
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川华信专(2016)219号);方正证券出具了《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使用本次非公开募集资金56,913,162.70元置换上述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本次置换于2016年6月17日完成。
由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江昌政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违规以公司名义向原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对外借款或向升达集团的债务提供担保。后因升达集团资金链断裂难以偿还相关债务,公司被迫代为清偿债务,导致公司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上的资金以及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份额被债权人直接扣划或者通过法院强行扣划,截至2025年12月28日,募集资金累计被扣划60,693.83万元。
2018年以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因涉及诉讼纠纷陆续被人民法院申请资金冻结,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已被全部冻结,导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受限;同时受市场环境等实际因素影响,公司亦未能继续对募投项目进行投入。2021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1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部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彭山县年产40万吨清洁能源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土地由四川彭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协议收购方式回购,土地处置价款及收回的履约保证金共计3,660万元一并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上述募投项目终止后,为提高剩余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剩余募集资金共计10,007.18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的拓展需求,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公司本次拟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战略发展作出的合理决策,剩余募集资金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可进一步充盈公司现金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财务结构,增强公司营运能力,有利于公司战略布局的长远发展,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六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专户内剩余资金10,007.18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本次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同意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截至2025年12月28日,升达林业募集资金多次被强制扣划,违反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升达林业被违规占用募集资金共计60,693.83万元,本保荐机构已提请升达林业尽快筹措资金,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基于上市公司目前募集资金专户被司法冻结,对于募集资金账户中剩余的募集资金,保荐机构无法判断募集资金账户何时解除冻结,对该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及可实现性无法做出判断。
本保荐机构督促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地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或安排亦应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时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及合法权益,以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农商行”)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昌政、江山、陈德珍、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山南大利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于2018年8月6日对上述案件立案,并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8)川01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农商行不服此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以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为由,于2020年12月30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成都中院重审。公司于2022年5月9日收到成都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初1071号】,公司不服此判决并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驳回上诉并维持一审原判。公司不服四川省高院作出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院裁定再审。
上述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8日、2018年10月9日、2019年11月28日、2021年1月12日、2022年5月11日、2022年12月24日、2023年1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3)、《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7、2021-001、2022-028、2022-065、2023-072)。
为妥善解决纠纷,公司与成都农商行同意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甲方(升达林业)同意向乙方(成都农商行)支付和解价款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该款项由乙方在本案出具生效法律文书后,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从已查封的甲方银行账户(户名: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28 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街支行)内直接扣划,如成都中院执行局需要作笔录等,甲方予以配合。
2、乙方收到法院扣划资金5,000万元后,视为甲方已履行完毕在本案项下对乙方的全部支付义务,乙方应在收到法院扣划资金后3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甲方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终止对甲方的执行,办理完毕后,甲乙双方在本案及案涉《股权回购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双方再无争议。
3、生效条件:本协议签署完成后,甲方需于30日内,将本协议提交股东会审议,本协议自甲方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逾期未提交股东会或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判决。
4、本调解协议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壹份提交法院,配合法院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的第七届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六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债务和解并签署〈调解协议〉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签署协议事项已经履行内部审批及董事会审议程序,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近日,赵培(原顾民昌)诉升达林业、赵毅明、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经过协商,达成执行和解,以公司支付1,550万元了结此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调解协议》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妥善解决诉讼纠纷的基础上达成的,最终调解结果将以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为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同意聘任张海珊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职责,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张海珊女士具备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能力,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尚西一路 127 号新中泰国际大厦 3306
张海珊,女,中国国籍,1994年2月生,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于2017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A证。2021年进入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工作,于2022年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
截至目前,张海珊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会议决定于2026年1月21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就本次股东会事项通知如下: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二)。
8、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尚西一路127号新中泰国际大厦3306。
1、上述提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且议案二需以议案一生效为前提,即议案一表决通过后才可以对议案二进行表决;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签署协议具体事宜。议案内容详见于2025年12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电子邮件办理登记,信函或电子邮件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4、会上若有股东需要发言,请于2026年1月19日下午5点前,将发言提纲提交公司证券部。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21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6年1月21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本单位(本人)作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2026年1月21日召开的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对会议议案行使如下表决权,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无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1、请在对议案投票选择时打“√”,“同意”“反对”“弃权”都不打“√”视为弃权,“同意”“反对”“弃权”同时在两个或以上选择中打“√”视为废票处理;
注:此“授权委托书”的剪报或复印件形式均有效。授权委托书必须在登记时间内送达至登记地点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本保荐机构”)作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林业”、“上市公司”、“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升达林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38号)核准,通过方正承销保荐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09,008,267股,发行价为6.99元/股,募集资金合计761,967,786.33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6,636,353.2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5,331,433.0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5月16日到位,并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川华信验(2016)27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制定了《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根据公司《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和《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募投项目以公司全资子公司眉山市彭山中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彭山中海”)为投资主体。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于“彭山县年产40万吨清洁能源项目”。
公司违规对原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提供担保,升达集团及原实际控制人违规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因升达集团及原实际控制人到期不能偿还相关债务,公司被迫代为清偿债务,公司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上的资金以及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份额被债权人直接扣划或者通过法院强行扣划,造成公司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截至2025年12月28日,募集资金累计被扣划60,693.83万元。
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川华信专[2016]219号);方正承销保荐出具了《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使用本次非公开募集资金56,913,162.70元置换已投入的自筹资金。上述置换于2016年6月17日完成。
2018年以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因涉及诉讼纠纷陆续被人民法院申请资金冻结,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已被全部冻结,导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受限;同时受市场环境等实际因素影响,公司亦未能继续对募投项目进行投入。2021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1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部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彭山县年产40万吨清洁能源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土地由四川彭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协议收购方式回购,土地处置价款及收回的履约保证金共计3,660 万元一并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针对上述事项,本保荐机构出具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处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土地并将部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报告》。
上述募投项目终止后,为提高剩余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中剩余募集资金共计10,007.18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的拓展需求,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公司本次拟将募集资金专户中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战略发展作出的合理决策,募集资金专户中剩余募集资金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可进一步充盈公司现金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财务结构,增强公司营运能力,有利于公司战略布局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将募集资金专户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议案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专户内剩余资金10,007.18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本次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同意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截至2025年12月28日,升达林业募集资金多次被强制扣划,违反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升达林业被违规占用募集资金共计60,693.83万元,本保荐机构已提请升达林业尽快筹措资金,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基于上市公司目前募集资金专户被司法冻结,对于募集资金账户中剩余的募集资金,保荐机构无法判断募集资金账户何时解除冻结,对该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及可实现性无法做出判断。
本保荐机构督促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地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或安排亦应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时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及合法权益,以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